联盟章程
中国RISC-V产业联盟章程
(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修订)
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:中国RISC-V产业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 ,英文名称为China RISC-V Industry Consortium,英文缩写:CRVIC。
第二条 联盟系由从事RISC-V指令集、IP核、芯片、软件、系统、应用等产业链各环节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按照开放、合作、平等、互利的原则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联盟宗旨:汇聚优势资源,以市场机制为主体,辅以适度统筹,提升中国在RISC-V标准和技术开发中的参与度,逐步完善国内RISC-V“IP核—芯片—软件—系统—应用” 产业生态体系,同时着力提升中国产业界、学术界、政府部门对RISC-V技术的认知度,促进RISC-V技术在中国各行各业的应用发展。
第四条 联盟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,并与RISC-V全球基金会建立深度合作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联盟业务范围
第五条 联盟业务范围
(一) 搭建产业交流平台,推动RISC-V广泛应用。每年度举办RISC-V相关产业论坛,并根据需要出版联盟刊物或搭建网络平台,促进会员间交流及行业间交流,联合推广RISC-V产业领域创新技术产品,组织联盟企业开展技术产品与市场需求的对接。
(二) 推动RISC-V教学科研,培养产业人才。围绕RISC-V体系架构、软硬件设计、新兴应用等,推动中国高校及研究院所出版教材、开设课程、开展科研工作,培养科研人才与技术人才,并结合联盟企业资源与需求,开展人才培养、培训及产学研对接。
(三) 推动会员协同发展,建立长效合作机制。组织联盟企业研讨RISC-V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,联合制定中国RISC-V技术及产业发展蓝图,积极参与RISC-V国际标准制定;推动RISC-V领域重点企业、科研院所进行共性技术攻关,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,适时建立专利池。
(四) 寻求资金资源支持,加速产业发展。推动中国有关RISC-V产业政策的制订,推动国家、地方性引导基金及市场化投资机构对RISC-V产业的投资。
第三章 联盟会员
第六条 联盟采取单位会员制。
第七条 凡拥护本联盟章程、从事或有意向从事RISC-V技术研究、产品开发及应用,或致力于从传媒、投资、知识产权等角度推动中国RISC-V产业技术发展的中国企业、院校、科研院所及国外企业的中国分支机构,均可申请成为中国RISC-V产业联盟的会员。
第八条 联盟会员分为理事会员和非理事会员。
(一) 理事会员:联盟核心发起人自动成为首届理事会员。非理事会员加入满一年后,由两名以上现任理事会员推荐,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投票同意,即可成为理事会员。
(二) 非理事会员:向联盟提出申请,经秘书处审核通过,即可成为非理事会员。
第九条 新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:
(一)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《入会申请书》、《会员登记表》及相关证明材料;
(二) 由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;
(三) 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权利:
(一) 所有会员:1、参加联盟大会,并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向联盟大会提出建议和议案;2、免费获得引荐、推荐、对接等联盟服务; 优先利用本联盟提供的信息、资料;3、优惠或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、培训、国际合作等活动;
(二) 理事会员:1、会员享有的权利;2、参加理事会会议,并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;向联盟大会提出建议和议案。
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:
(一) 所有会员:1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,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,执行联盟的决议; 2、按时参加联盟大会,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,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;3、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;4、保守联盟商业秘密;
(二) 理事会员:1、会员的义务;2、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;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;3、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
第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:
(一) 捐赠;
(二) 政府资助;
(三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开展业务所需费用。
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,按年度向联盟会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。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,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,统一管理、专款专用。
第十四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,下设理事会、秘书处并设立专家委员会。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设立的RISC-V专业委员会,协助组织中国RISC-V产业联盟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 批准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(三)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四) 决定重大事项。
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;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。联盟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 执行联盟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(三) 筹备召开联盟会员大会;
(四) 向联盟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
(六)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联盟理事会由理事会员单位组成,设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理事若干名,任期三年。新增理事需加入联盟满一年,由两名以上现任理事会员推荐,并通过联盟会员大会半数以上投票通过,方可成为理事会成员。理事会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业务工作,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业内外知名的技术专家、企业家、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组成。其职责是提出与联盟有关的战略方针和技术方略,审查各项目技术方案,检查和评定项目的执行情况。
第十八条 联盟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由理事长指定,副秘书长若干,由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聘任,任期三年。
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
第六章 联盟终止程序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;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清算、终止事宜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